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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

10.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2023-10-31 13:55   审核人: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利,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

第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良好未造成影响的。

2.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或学院报告,如实承认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未造成影响的。

3.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4.主动终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5.在违纪事件中有立功表现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

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恐吓、诽谤、侮辱、诬陷或实施报复的。

2.违纪后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

3.违纪后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的。

4.制造障碍,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妨碍取证的。

5.违纪造成他人损失或伤害,不主动赔偿他人损失或承担相关费用的。

6.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受处分的。

7.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第九条 学生因违纪行为造成集体或他人经济损失,违纪学生应依据相关规定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等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虽未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造成影响较大或形成舆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以上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进入教室(寝室)等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教室(寝室)等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或唆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2.策划或唆使他人打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或唆使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参与打架且动手打人)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持棍棒或器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或各类器具等伤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先动手打人者,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者(其他方式参与或挑起打架事件)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勾结、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招引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提供伪证者

在学校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斗殴并作伪证的,加重处分。

(六)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提供刀、匕首或其他各类管制器具等凶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九)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或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或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乱写、乱画各类非法文字、图像,传播、复制、贩卖各类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的,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有损大学生形象及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从教育管理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在建筑物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在墙上蹬踹脚印、用脚大力踹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故意损坏或污损学校馆藏图书、资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使用音响器材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或休息,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酗酒或酗酒后寻衅滋事,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6.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卖淫、嫖娼或引诱、介绍、胁迫卖淫、嫖娼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有影响校园学习生活秩序行为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等,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等煽动扰乱校园秩序,或以焚烧、摔砸物品、起哄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给予警告处分,为首或幕后操纵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在寝室、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进行网络直播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在教室或寝室打麻将的,为他人打麻将提供场所或工具的,为打麻将放风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8.在教室(寝室)等场所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9.同学之间交往举止不文雅,有过分亲密行为,不服从教育管理或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违反学校住宿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不服从管理或经教育仍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夜不归宿(漏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未经学校批准,在寝室留宿校外人员或非本寝室人员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犯罪嫌疑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非工作需要,进入异性宿舍或将异性带入宿舍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6.学校晚间查宿后,到他人床位就寝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有违反教育教学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旷课学时未达到纪律处分前,应在学院内进行通报批评,需要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时,从警告处分开始,不得累计学时越级处分;经处分教育后,没有悔改继续旷课的,可依规定逐级加重处分。

1.累计旷课10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24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3-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48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6—9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80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10—13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112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14天(含14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一学期旷课时数累计达到所修课程时数三分之一者,除按1—5款给予处分外,并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

(二)在教学或实习期间,不听从指导教师指导和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干部开展教育管理工作过程中使用侮辱、挑衅性语言或肢体语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工作人员及学生干部进行辱骂或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卫生(疫情防控)或重大事件(地震、特大暴雨)等特殊管理时期不履行大学生责任和义务,不遵守学校相关要求或有其它影响学校相关工作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管理及宿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在宿舍存放或使用各类大功率用电器(功率在300瓦以上)、电热器具(电炉子、热得快、电热毯等)、能产生明火的器具(酒精炉、煤气炉等)或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严禁学生在校园内公共场合内吸烟,经教育不能认识错误且认错态度较差者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在校园或宿舍内焚烧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损毁消火栓、消防逃生门、消防逃生窗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或堵塞消防通道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无火情情况下,故意触发报警装置或谎报火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在寝室内存放各类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的物品,如有毒化学品、强酸(碱)类物品、放射性物品、致癌性物品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各类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武士刀等)、仿真枪、电棍等,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8.在寝室内不遵守安全用电规范,不遵守“人走断电”要求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9.私自改动、破坏学校电器、网络装备等,或私自改动、牵拉、破坏学校电源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0.学生就寝后,通过跳墙、跳窗或破坏寝室大门等方式外出宿舍楼及校园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宿舍内从事商品经营类活动,或其他有偿服务等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或严重警告处分。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组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络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非法APP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在网络上编造或传播虚假、不良信息或从事各类危害计算机及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利用互联网或各类移动通讯网络等从事各类传销、诈骗、赌博、非法主播等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侵犯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1.      偷窃数额较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偷窃手机、电脑等较贵重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寝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以学校、学院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私刻或盗用学校有关部门公章,伪造证件,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冒领、隐匿、毁弃、私拆或破坏他人邮件(单)、包裹(单)等,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利用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博、微信等方式骚扰、恐吓、威胁、侮辱、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用手机、望远镜等工具或其它手段偷拍、偷录、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将偷拍偷录的各类照片、音视频等进行传播、散布的,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有性骚扰、猥亵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利用硫酸或烧碱等化学物品、热水等伤害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骗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借贷、办理银行卡或信用卡等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财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弄虚作假,存在失信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伪造、涂改各类学生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各类学生证件中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通过造假、伪造、虚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骗取学校助学金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在评奖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证明、证书等,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考试中违纪、作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考试过程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偷窃考题等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将各类学生身份证件转借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拾捡他人银行卡或校园卡等予以消费或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7.从事各类校园贷、网贷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8.恶意拨打各类特种紧急电话、学校急用值班电话或用电话软件恶意攻击学校工作人员电话等,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本处分办法未涉及的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参照相近条款执行。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

1. 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批并备案;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2. 学校检查过程中,发现或查出的学生违纪行为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各学院按照权限和程序处理。

3. 对影响恶劣或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会同各学院报学校研究后按照处分权限和程序处理。

4.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申诉期满且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情况下,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按要求注销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1.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应以书面形式表达。

2.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应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处分意见应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学生处处务会议。辅导员、学院书记签署意见(同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长签署意见;留校参看及以上处分按照处分权限由学生处报学校主管领导,开学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决定。由学生本人或工作人员填写《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三份),学生处、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本人各留存一份。并附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证明材料、违纪学生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以及其它相关证据等。

3.实施处分后,由学校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一式三份)送达学院,由学院安排辅导员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送达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到场,互为见证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一份由学生本人留存,一份由学生所在学院留存、一份交学生处备案。

4.送达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一式三份)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如果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的,送达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留置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一份交由学生所在学院留存,一份由学生处留存,并在《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送达回执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的事实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即视为已送达。

5.送达时受处分学生已经离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邮件签收日期为准,若无回执,以邮寄之日起后延15日即视为送达。

6.受处分学生确实难于联系或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在学校网站或学工系统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 由本人向校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由校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并向申诉人作出复查结论。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复查结论须报校长办公会,详见《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期间不影响处分的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自处分或复查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处分的期限与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从《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处分解除需具备以下条件

1.学生处分期满或有重大突出成就。

2.受处分学生确实在各方面均有较大或明显的转变和进步,态度端正,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

3.处分期间没有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处分解除程序

1.受处分学生提出纸质申请。

2.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学生在班级召开会议,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各学院结合学生在处分期内的综合表现、民主评议情况,形成纸质文件报学生处。

3.经学生处讨论,学生处长签署意见后,填写《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并在学生处存档备份。

4.学生处分即使解除,仍会存档备份。

第四十条 毕业年级学生受处分的,在处分期限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有显著进步或突出表现者,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历史记载,学校做完整备案留存。《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及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学生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8版)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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