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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就处

11.2、锦州师专各市促进毕业生就业措施政策(合版)
2023-10-31 12:39   审核人:   (点击:)

 

锦州市就业政策及措施

一、安家补贴

对到锦州市属及以下企业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高层次高校毕业生给予安家补贴。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校毕业生,对博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安家补贴;对毕业3年内的“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安家补贴;对毕业年度内的“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安家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负责部门: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高级人才服务科 电话:0416-5055161)

二、居住补贴

对到锦州市属及以下企业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锦居住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居住补贴。对在锦租房和其他形式居住的博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毕业年度内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给予居住补贴,每人每月依次为700元、500元、2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在锦租房的驻锦高校及锦州籍、毕业年度内的全日制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给予租房补贴,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负责部门: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高级人才服务科 电话:0416-5055161)

三、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驻锦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内家庭困难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金额为每人1200元。申报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就业创业的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农村低收入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负责部门: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服务科 电话:0416-5055223)

四、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帮扶

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施就业帮扶。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我市困难条件的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帮扶力度,对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利用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

(负责部门: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科 电话:0416-5055131)

五、就业见习帮扶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实现就业,帮助其增强岗位实践经验,提升就业竞争力,我市积极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全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1300余个。多渠道搭建见习供需对接平台,畅通岗位募集渠道,设置覆盖不同行业的见习岗位,重点提高管理、技术、科研类岗位比重,尽可能更好地发挥青年所学所长。鼓励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积极留用,对未留用人员提供针对性扩展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市场化社会化就业。

(负责部门: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见习服务科 电话:0416-5055925)

六、创业场地补贴

为鼓励和支持大中专学生在我市自主创业,对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创业场地补贴工作。补贴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年,补贴金额上限为5000元/年、下限为3000元/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申报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人必须在锦州市下辖区(市)县创业;

2、申报人须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以外租赁场地创业;

3、申报人须为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

4、申报人必须具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实体的有关证件,且所有申报的资料必须与工商档案一致。申报人所报创业项目必须为正常经营,且能够提供正常经营的凭证。

(负责部门: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创业指导服务科 电话:0416-5055132)

七、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养新型高技能人才,对辽宁籍或在辽宁高校就读的外省市户籍的离校未就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开展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对参加专业转换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为1-3个月,补贴直补培训机构。对通过初次鉴定并取得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负责部门: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培训业务保障科 电话:0416-5055912)

沈阳市就业政策及措施

一、实施一把手工程

1.建立“三包”责任机制。市级领导包区、县(市),区、县(市)领导包产业园区、产业园区领导包企业的工作机制。强化各级政府对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年制定工作方案,量化就业目标,逐步推进落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开展各级政府进高校活动。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相关领导每年定期走访高校,进行面对面座谈;选取适当时间,带着优惠政策、岗位需求,到清华、北大、上交大等全国重点高校开展“招才引智、政策宣讲”活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实施就业岗位拓展行动

3.加大投资创造就业空间。扩大有效投资,坚持项目为王、招商为要、落地为大,深入推进“四比四看”活动,吸引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建设,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空间,每年新增加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15万个以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4.培育发展创新能力,拓展就业空间。加快创新主体培育、加速创新成果转化、加快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财税优惠政策。支持双创载体建设,鼓励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推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成长发展、落地见效,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沈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团市委)

5.扩大企业招用规模。落实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发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主体作用,引导企业挖掘岗位资源,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推进公开招聘,结合我市国有企业用工实际需求,定向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40%。加强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宣传推介,扩大招聘影响力,提高招聘效率。(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社局)

6.开展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组织开展省市县乡级联考,进一步扩大招录高校毕业生规模。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除必须落实的定向招聘、专项招聘和自主招聘计划外,拿出不低于30%比例专门用于招聘普通高、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 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人社局)

7.增加基层就业项目规模。稳定基础教育教师和基层医疗卫 生岗位招聘规模。支持承担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优先聘用参加科研助理岗位的高校毕业生。积极开发城乡社区工作者、辅警、基层公共服务等岗位,出现空缺原则上优先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8.支持新业态就业。挖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就业机会,利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支持毕业生以新就业形态、灵活多样方式实现多样化就业。完善新业态就业人员的就业政策,提升就业促进政策及服务的普惠性。(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9.做好高校毕业生兵员征集。稳定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和征集比例,突出各级各类大学毕业生征集,持续加大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征集力度。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政府征兵办、市退役军人局、市教育局)

三、实施就业创业政策落实行动

(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0.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 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 月31日,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1.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录用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用工补助。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最长6个月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6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内的符合条件企业,可预拨不超过50%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余下部分在企业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拨付,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2.给予社保补贴。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年度或毕业五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享受由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中小微企业可预拨最多50%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3.贫困资金予以倾斜。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基层成长和灵活就业政策

14.设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全市每年统筹开发800个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用于招录毕业三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对在岗人员给予工作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800元,并统一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设置岗位注重向县域地区倾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5.设立三支一扶服务岗位。每年通过公开招募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的省内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偏远地区从事支农、支教、支医、扶贫等工作。对在岗人员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400元,并统一缴纳社会保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6.给予到县域地区重点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与县域内重点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从未享受其它生活补贴、资助政策。大专生每月500元、本科生每月800元、硕士生每月1200元、博士生每月2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7.给予到农村紧缺专业(行业)就业安家费。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涉农街道或乡镇)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的,给予每人2000元专项安家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8.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最多可延长6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提升就业能力政策

19.搭建大学生实习平台。组织开展专家讲座、训练营等活动,进一步拓宽大学生实习渠道,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鼓励企业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岗位,比照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责任单位:团市委、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20.扩大青年就业见习规模。组织开展“辽宁省青年见习岗位拓展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城乡社区和个体工商户等设立见习岗位。继续面向2023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基本生活费100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150元/人月。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对获批国家、省青年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按规定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加大部门协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联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优势,鼓励各类用人单位设立见习岗位,分别推荐行业内见习单位数量不少于5个。共青团要丰富青年见习实践活动,积极动员青年参与。(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团市委、市工商联)

21.实施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面向毕业离校三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下年毕业的在校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组织开展3-6个月的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适应产业发展、岗位需求的就业创业能力。培训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500-2000元标准直补培训机构。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2.培养企业新型学徒。对组织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按照中级工(四级)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三级)以上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直补培训企业。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3.失业保险助力技能提升。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取得证书一年内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2022年12月31日前,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政策

24.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按照每人创业引导培训不低于500元、创业指导培训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5.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首次在沈阳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30%。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26.给予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给予两年最高6万元创业场地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7.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 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8.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沈阳市辖区内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不低于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9.给予创业税收减免优惠。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

30.支持创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载体。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给予支持,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给予补助,高校出资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纳入支持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载体要安排30%的场地,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提供不低于2年的免费支持。完善年度绩效评价标准,做好年度绩效评估等工作,引导创新创业载体提升孵化绩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团市委、市财政局)

(五)引进人才宜居政策

31.给予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对沈阳户籍在沈首次就业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分别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博士)、1.44万元(硕士)、0.72万元(本科)、0.36万元(专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最长发放三年。大专毕业生创业生活补贴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2.给予首次购房补贴。对于在沈就业创业的毕业五年内普通高校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和高新技术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7万元、4万元、2万元首次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3.放宽公积金贷款限额。在沈就业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本科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最高可放宽到当期贷款最高限额的1.2倍。(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34.入住人才公寓租金减免。采取租购并举方式为各类人才提供安居保障,综合运用政府统建、社会化合作和企业自建等方式筹集人才住房,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三年内免租人才公寓,对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人才实行租金减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5.开设人才驿站。为普通高校毕业5年内非沈阳户籍毕业生来沈求职、应聘提供最长10天免费入住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6.发放“新阳卡”。以电子消费券、优惠券等形式,向在校大学生(含留学人员)发放“新阳卡”,覆盖在沈吃住行等各个领域。(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实施公共就业服务提升行动

37.建立政府、高校、企业合作的新机制。坚持“高校为主导、创业创新基地和企业为载体、政府引导、协同推进”的模式,建立“政、校、企”协同服务机制。协调推动驻沈高校根据我市产业结构升级需求,优化专业布局。推动产教融合,通过建立校企合作、校地合作、订单式培养、合作办学等模式,提升毕业生留沈就业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

38.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服务队伍建设。将创新创业教育、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贯穿高校人才培养全过程,促进就业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结合。每年投入经费,对全市公共服务机构、高校从事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的队伍和指导老师队伍进行培训轮训,掌握新政策、新知识,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财政局)

39.加强就业信息归集,提高招聘服务力度。组织开展保用工促就业系列服务行动,充分发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整合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重点企业的招聘需求与高校毕业生专业设置相匹配的岗位信息,通过“沈阳业市”舒心就业服务平台精准对接,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提供针对性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资金投入保障,对高校毕业生重点创业就业项目给予支持,将每年3-6月和9-12月作为全市高校毕业生招聘服务季,期间人社部门要每周不间断举办线上线下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对接活动。市工商联、市妇联、团市委等群团组织要定期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对接活动。各区、县(市)每月举办至少2场高校毕业生招聘对接活动。充分利用寒暑假,通过媒体发布信息,组织回沈的外地求学学生,到我市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观摩参观,让学生深入了解我市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引导学生树立回沈发展的荣誉感和意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工商联、市妇联、团市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40.提供不断线就业服务。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根据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加强人员保障,增强对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指导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与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离校前后信息衔接,持续跟进落实实名制帮扶。畅通服务求助渠道,允许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等失业青年在户籍地、常住地、学籍地进行登记,推广求职登记小程序,通过社区摸排、信息移交等方式,建立实名台账。为每位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确保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跟踪回访率、就业服务率10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41.稳妥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公安局)

42.提供求职就业便利。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就业地或原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鼓励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实行网上签约。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合理安排公共部门招录(聘)和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老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

43.积极稳妥转递档案。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档案涉密的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转递。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邮政管理局)

44.完善毕业去向登记。从2023年起,人社、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明确户口迁移地址、档案转寄单位名称及地址,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级教育部门备案。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45.推进体检结果互认。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 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

46.加强困难毕业生等青年帮扶。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将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的困难毕业生作为重点就业专项帮扶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至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鼓励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优先录(聘)用;有就业需求且通过市场难以就业的困难毕业生,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和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加强长期失业青年和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分类指导和跟踪帮扶。经本人申请,依法落实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毕业生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 市残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五、实施就业权益保障行动

47.维护合法就业权益。努力消除就业歧视,推动党政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扭转“唯名校”“唯学历”用人导向。招聘活动中,不得设置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歧视性条款,不得将毕业院校、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作为限制性条件,形成不拘一格用人才的氛围。加强对企业招工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与招用的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约定试用期,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依法查处虚假招聘、“黑中介”、就业歧视,以及以求职、培训、就业、创业为名义的非法借贷和传销、诈骗等行为。建立招聘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经认定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定期公示,提高毕业生风险防范意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48.切实落实工作责任。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高校绩效考核内容,全面压实主体责任,完善支持举措,统筹安排资金,强化督促检查,加快渠道岗位和政策服务落实。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做好政策储备和风险应对。统筹实施就业服务质量提升工程和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市场力量参与就业服务、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工作。开展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回 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

49.加强教育引导和典型宣传。高校要按照一定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相关职称评审。进一步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转变择业观念,把职业选择融入国家发展,不断强化服务国家、振兴辽宁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组织大学生到基层开展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增强对辽宁社情和民情的了解,引导高校毕业生热爱辽宁,扎根家乡,激发到基层一线建功立业的热情。就业创业先进奖评选活动要加大向高校毕业生典型倾斜的力度。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在基层创业成才、拼搏进取的高校毕业生先进典型,形成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聪明才智的社会舆论导向。加大对沈阳历史文化、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生态文明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展示沈阳厚重的文化底蕴和发展活力,讲好沈阳故事,传播好沈阳声音,为吸引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的毕业生来沈就业创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团市委)

 

大连市就业政策及措施

生活保障政策:

学费补助。2022届及以后高校毕业生在我市稳定就业满2年的,在连高校毕业生按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紧缺工种专业的专科生4个层次,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0.8万元的学费补助。国内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上浮40%;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毕业生上浮20%。国内高校毕业生在“两市一县”就业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

申请渠道:毕业生就业地人社部门

住房补贴。符合我市住房补贴申请条件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每月2500元、1500元、1000元的住房补贴,保障期3年。

申请渠道:毕业生就业地人社部门

个人社保补贴。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或符合困难条件的2022届及以后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在我市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为36个月,按季度发放。

申请渠道:毕业生就业地人社部门

租住市级人才公寓。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租住市级人才公寓,享受每租满一年减免两个月租金优惠,优惠期3年。

申请渠道:“国房经营集团”微信公众号,0411-39339303(周一至周五8:30-17:00)

大学生优惠住房。通过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形式,以低于市场销售价格,不定期面向具有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无房群体销售普通商品住房。

申请渠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毕业生落户。高校毕业生在连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申请渠道:住所地、直系亲属住所地、单位注册地或任意派出所

毕业生档案。应届高校毕业生邮寄、查询、调取档案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和云巷1号,单位:大连市就业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电话:84618709,邮编:116021。

申请渠道:大连市就业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岗位政策

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到我市涉农地区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支医、支教、支农和帮扶乡村振兴)的毕业生,按当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试用期满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工作和生活补贴。

申请渠道:由市人社部门统一招募,可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大连人社局官网”获取相关信息。

毕业生基层服务岗位计划。到我市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服务的毕业生,参照当地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享受基本补贴、采暖费补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申请渠道:市人社部门统一招募

毕业生参加科研助理。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相关工作,吸纳科研助理参照本单位同级同类岗位确定薪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申请渠道:向承担国家、省级、市级科研项目单位申请

技能提升政策

毕业生就业见习。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青年就业见习,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以及每人5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申请渠道:向区市县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见习基地或申请参加见习,并按要求备案。

为大学生提高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面向毕业离校三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下年毕业的在校生,将在每年下半年组织实施3—6个月的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

申请渠道:毕业生登录人社局官网查询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毕业生创业政策

毕业生创业场租补贴。对租用场地初次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经营实体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给予8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其中,符合困难条件和脱贫家庭高校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残疾高校毕业生按10000元/年标准给予补助。上述补贴可按月折算,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申请渠道:到经营实体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申请

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社保补贴。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5年内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的,按其为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对于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的企业,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以上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申请渠道:到经营实体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申请

创业大赛获奖团队资助。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五年内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一年内在我市完成商事登记的创业团队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其中,国家级大赛20万元,省级大赛10万元,市级大赛5万元。

申请渠道:到经营实体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申请

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渠道:到经营实体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申请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月。

申请渠道:毕业生户籍所在地街道申请

在校生政策

为在校生提供求职创业补贴。在连高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等符合困难条件的高校及中职毕业学年毕业生,给予每人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申请渠道:按要求向所在高校申请

在校生参加院校见习。毕业学年大学生在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参加院校类见习(含农村中小学“浸润行动”教学实践),给予每月1000元的基本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3个月。

申请渠道:学生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

在校生创业场地补贴。大学生在校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用场地创办的经营实体,按8000元/年的标准,给予2年创业场地补贴。已享受此项补贴的大学生毕业后,补贴年限未满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

申请渠道:到经营实体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申请

在校生创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对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带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人以上就业的,按其为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3年、每年最多10万元的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申请渠道:到经营实体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申请

大学生免费创业培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

申请渠道:登录人社局官网,查询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鞍山市就业政策及措施

鞍山市引育博士、引进正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人才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2.0版)>的通知》(鞍委发〔2022〕5号)第1条规定,现就引进博士、引进正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人才补贴发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鞍山市引育博士、引进正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人才补贴发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符合条件,随时申报,随时受理。按批次集中审核、发放。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及标准∶

1.对全职引进的博士、正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人才,给予3 年期2500元/月生活补贴,其在鞍首次购买商品房给予7万元购房补贴

2.对本地新培育的博士人才,给予3年期2500元/月生活补贴

3.对预引进的在读博士人才,在读期间给予最长3年期2000元/月资助。

上述补贴(资助)对象(预)引进和培育时间均为2022年1月1日以后。即∶全职引进的博士、正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人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时间,本地新培育的博士人才取得博士学位时间,预引进的在读博士签订预引进在读博士研究生意向书时间,均在2022年1月1日以后。

第五条 在享受待遇上,全职引进的博士、正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人才按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时间的次月起执行,对本地新培育的博士人才按取得博士学位时间的次月起执行,以上两类申领周期均为12个月,申领首周期不足12个月离职的,不能享受此项待遇;全职引进的博士、正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人才,在鞍首次购买商品房补贴可随时申请;对预引进的在读博士,按签订预引进在读博士研究生意向书时间的次月起执行,申领周期为12个月,距离毕业时间不足12个月的,可根据具体在读时长申请。

在鞍山市域范围内流动的人才不在此范围内。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 全职引进博士、正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人才,本地新培育的博士人才申请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见附件1、2);

2.博士人才提供相关学历证明;正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人才提供正高级职称证书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在鞍就业人才提供与就职单位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就职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在鞍创业人才提供截至申请当月的企业纳税证明;

4.申请购房补贴还需提供首次购买房屋产权证书或网签合同复印件。

申请表一式三份,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第七条 预引进的在读博士人才申请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表(见附件3)、承诺书(见附件4);2.身份证、学籍证明、学生证;3. 引才单位与其签订的意向协议;

4.待其毕业并正式入职后,及时补充学历证明和与引才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

申请表、承诺书一式三份,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在市(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在县(市)区、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章 资金保障及管理

第九条 享受政策支持的人才在市(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补贴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由市财政承担;在县(市)区、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属地原则,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解决,市级部分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条 被认定为我市 A、B、C 类人才的博士、正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人才,其薪酬(生活)和购房补贴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一条 预引进在读博士须签订承诺书,违背承诺的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资助资金,对拒不退还的,将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全职引进的博士、正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人才申请购房补贴时,须承诺在鞍连续工作5年以上(含5年)。5年内终止在鞍就业创业状态的,未享受购房补贴者购房补贴申请不再受理审核,已享受购房补贴者须主动退还其所获得的全部购房补贴资金,拒不退还的将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在政策享受期内,因辞职、辞退、企业注销等原因终止在鞍就业创业状态,不再享受补贴资金,正在审核的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认真审核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取消申领资格,依法追回补贴(资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二科;0412-5539186

鞍山市高校毕业生生活和购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2.0版)>的通知》(鞍委发〔2022〕5号)第2条规定,现就鞍山市高校毕业生活和购房补贴发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鞍山市高校毕业生生活和购房补贴发放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条 符合条件,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2年1月1日之后首次来鞍就业创业的全日制硕士、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申报鞍山市高校毕业生生活和购房补贴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全日制硕士毕业生要求3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要求30周岁以下;

2.在鞍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鞍工作满3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在鞍创业的,须在我市创办企业并依法纳税;

3.申请购房补贴须满足第四条规定且在鞍首次于2022年1 月1日以后购买商品住房(2018年6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 日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补贴按照“钢都英才计划”1.0版执行)。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在企业单位就业∶市直企业、不在县(市)区和开发区纳税的企业,申请人(或企业)到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申报;在县(市)区、开发区纳税的企业,申请人(或企业)到企业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在事业单位就业中,省市属事业单位的申请人(或单位)到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申报;县(市)区、开发区属事业单位的,申请人(或单位)到单位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在鞍创业∶申请人到创办企业纳税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内高校毕业生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开具的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国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3.在鞍就业人员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在鞍创业人员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纳税证明;

4.申请生活补贴人员需提供鞍山市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鞍山市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5.申请购房补贴人员需提供鞍山市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鞍山市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首次购买房屋权属证书(或网签合同)复印件;

6.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第八条 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对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的材料和直接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对审核通过的补贴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全日制硕士、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3年期每月1200元、600元生活补贴;其在鞍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

第五章 资金保障及管理

第十二条 鞍山市高校毕业生生活和购房补贴资金,在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申报的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由市财政承担;在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的按属地原则,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照1∶1 比例分担解决,市级部分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三条 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仅限首次购买商品住房且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认真审核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依法追回补贴资金。针对失信人建立不良诚信记录,将其列入人才诚信“黑名单”,在鞍不再享有人才评审、资金补助等人才政策待遇。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0412-80515

鞍山市外地高校毕业生来鞍面试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2.0版)〉的通知》(鞍委发〔2022〕5号)第2条规定,现就外地高校毕业生来鞍面试补贴发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鞍山市外地高校毕业生来鞍面试补贴发放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条 符合条件,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第二章 申领条件

第四条 申领条件∶

1.申领人为非在鞍普通全日制高校的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和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大学生(含海外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

2.面试单位为鞍山地区的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报程序∶申请人通过网上或现场进行申报,申报期限为面试结束后的1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

1.网上申报需将申报材料PDF格式电子扫描件打包上传,图片要清晰完整,文件命名为∶姓名+毕业院校+面试单位。发到邮箱(Inasmsbt@163.com)进行申报,发送成功依据为收到邮件回复。

2.现场申报到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报。第六条 申报材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港澳台人员提供身份证明);

2.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持毕业证及复印件;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大学生持学生证及复印件;海外留学毕业生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海外学历认证证明及复印件;

3.经面试单位盖章的鞍山市外地高校毕业生来鞍面试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4.毕业生来鞍交通凭证及复印件。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外地高校毕业生来鞍面试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每人享受一次),发放至高校毕业生预留的银行卡账户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鞍山市外地高校毕业生来鞍面试补贴资金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九条 申请人、用人单位如存在虚假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的,经查证属实,取消享受政策资格。情节严重的纳入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0412-5539184

鞍山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2.0版)〉的通知》(鞍委发〔2022〕5号)第2条规定,现就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发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鞍山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发放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符合条件,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

第四条 高校毕业生创业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但创业孵化基地不能提供孵化场地的,可自行租赁场地创业。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可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首次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时间最长2年,每年场地补贴1万元-2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持所需要件在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场地补贴。

申请者持鞍山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到其营业执照办理部门做首次自主创业认定。毕业5年内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还需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办理困难家庭证明。

将已做首次自主创业认定和困难家庭证明的鞍山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交回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经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创业场地补贴发放至申请者提供的银行卡账号。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4.创业实体纳税或减免税的相关材料一份;

5.场地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者本人的银行卡账号,企业提供本企业开户行账号;

7.鞍山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

8.毕业5年内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七条 首次创业场地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就业补助资金、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付。创业场地补贴中就业补助资金部分,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本级财政申请并拨付给申请个人;使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部分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拨付申请个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0412—8560028

附件∶1.鞍山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

2.鞍山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

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

1.海城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 联系电话:0412-3308602

地址∶海城市站前街2号4楼429室

2.台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创业服务科 联系电话∶0412-4850008

地址∶台安县繁荣北街86号台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2楼8号窗口

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创新创业科 联系电话∶0412-8781978,15042228704 地址∶行政服务大厅215室

4.铁东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就业创业科 联系电话∶0412-5550169 地址:铁东区安乐街18号

5.铁西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就业工作服务部 联系电话:0412-7166410 地点:铁西区千山西路30栋

6.立山区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培训部 联系电话∶0412-8772035

地址∶鞍千路178号立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2012室

7.千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就业服务部 联系电话:0412-2313262 地址∶旧堡日新小区3-1,千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205室

8.千山风景区人社办 联系电话∶0412-2558018 地址∶千山东路79号管委会二楼

9.高新区管委会人社办 联系电话:0412—5210061地点:高新区科技路七号

0.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会医疗保障办 联系电话:0412—843306地点:铁西区建设大道709号

鞍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2.0版)>的通知》(鞍委发〔2022〕5号)第3条规定,现就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励,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鞍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励发放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条 鞍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鞍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励对象为在鞍山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鞍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2.在见习过程中,严格履行相关文件细则中的各项流程,遵守各项要求和规定;

3.见习结束后及时向主管部门申报见习补贴经费,申报材料规范、准确,无冒报虚领问题;

4.见习期满后,当期完成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人数不少于20 人,且留用率不低于25%;或当期完成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人数不少于10人,且留用率不低于50%。认定留用需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鞍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需由见习单位本着自愿原则进行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材料为鞍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此表一式两份。

第八条 接到申报后,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组织成立评估组,到见习单位进行实地评估考核。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对于符合条件并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鞍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励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一条 见习单位如存在虚报冒领或瞒报中途退出见习人数、见习补贴不落实等情况,经查证属实,将追缴奖励资金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0412-5540859

鞍山市技能大师工作站项目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2.0版)>的通知》(鞍委发〔2022〕5号)第3条规定,现就实施市级技能大师工作站项目补助发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鞍山市技能大师工作站项目补助发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鞍山市技能大师工作站项目建设每年组织实施一次。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鞍山市各类企业、行业研发中心、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均可进行申报。

第五条 领创人员条件。市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的领创人员应为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站日常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荣获高技能人才楷模称号;

2.荣获中华技能大奖称号;

3.荣获全国(辽宁省、鞍山市)技术能手称号;

4.荣获辽宁省功勋高技能人才称号;

5.荣获辽宁省(鞍山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称号;

6.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7.荣获国内其他地区市级及以上同等荣誉称号和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市优秀高技能人才;

8.在特殊行业技术领域具有绝技绝活的高技能人才。

第六条 建设项目单位条件。

(一)依托企业建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领创条件的人员;

2.本企业技能人才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

3.具备在本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技术研发、传艺带徒需要的工作场所、实训基地和相应生产科研仪器设备;

4.申请建站的企业对设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给予重视,能够在经费方面给予必要支持,为进站注册大师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

5.申请建站的企业,应按照规定依法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二)依托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领创条件的人员;

2.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3.具备在本单位开展技术攻关、技术研发、传艺带徒需要的工作场所、实训基地和相应生产科研仪器设备;

4.申请建站单位对设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给予重视,能够在经费方面给予必要支持,为进站注册大师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七条 拟申请建站的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鞍山市技能大师工作站申请表(见附件);

2.申办报告;

3.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

4.领创人的身份证、所获荣誉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装订成册(电子版一并报送)。

第八条 项目评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补助标准及资金管理

第九条 对2022年1月1日以后新组建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5万元。补助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建站经费、培训用品购置、技术交流与推广费用、进站注册大师奖励津贴等项支出。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缴所发资金,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职业能力建设科 0412-5532823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输送人才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2.0版)〉的通知》(鞍委发〔2022〕5号)第4条规定,现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输送人才奖励,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输送人才奖励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符合条件,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1.年度内为在鞍企业输送高级工50人以上的本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年度内为在鞍企业输送高级工25人以上的外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2.所输送的毕业生应为年度内进入企业的应届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以上,且申请时毕业生为在鞍企业的在岗职工。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输送人才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

2.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输送毕业生花名册(见附件2)。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第四章 奖励标准及资金管理

第六条 按输送毕业生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缴所发资金,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职业能力建设科 0412-5532823

鞍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园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2.0版)〉的通知》(鞍委发〔2022〕5号)第5条规定,现就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园奖励,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鞍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园奖励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符合条件,随时申报,随时受理。奖励资金为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申请此项奖励。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然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鞍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园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 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证明材料;3.负责运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运营授权书(协议书、委托书)、规章制度等。

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申请表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建园奖励。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八条 国家级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园奖励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园奖励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照1∶1 比例分担解决,市级部分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九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园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二科 0412-5539186

鞍山市产业人才项目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2.0版)〉的通知》(鞍委发〔2022〕5号)第6条规定,现就产业人才项目奖励,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鞍山市产业人才项目奖励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条 鞍山市产业人才项目奖励每年开展两次。

第四条 奖励对象的范围∶我市钢铁及深加工、菱镁、磁动力、输变电装备、专用车及汽车零部件、激光及光电显示、氢能、锂电池、精细化工、屠宰及肉类深加工、纺织服装、冶金矿山及节能环保装备等12条产业链和数字经济、现代农业、商贸服务、文化康养等4大产业集群领域的重点企业,按照《鞍山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引进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职业技能等各类人才。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五条 急需紧缺人才为2022年1月1日以后全职或柔性引进,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鞍工作满6个月的人才。其中,全职引进的须在鞍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编制发布《目录》,发布申报通知。

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到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纳税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鞍山市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鞍山市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奖励汇总表(见附件2);

2.用人单位在鞍纳税、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材料复印件;4.申请人学历学位、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等相关证书,以及个人业绩、所获奖励荣誉等材料复印件;5.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第八条 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个人素质、紧缺程度、薪酬水平等要素,对照《目录》中的岗位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对全职引进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的奖励计划,组织评审确定本地区各星级奖励建议人选。对柔性引进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组织评审确定各星级奖励建议人选。

第十条 全职引进的拟享受奖励人员名单由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进行公示;柔性引进的拟享受奖励人员名单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按急需紧缺程度分别给予3年期五星级20万元、四星级15万元、三星级10万元、二星级5万元、一星级2万元奖励。

第五章 资金保障及管理

第十二条 鞍山市产业人才项目奖励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解决,市级部分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三条 奖励周期为3年,奖励周期内按照4∶3∶3比例,分年度拨付至申请人银行卡账户。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政策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集中督导检查,随时开展抽查。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和拨付工作。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各自行业领域“产业链”特点,按统一标准分别提出各自领域急需紧缺人才需求。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报受理、审核材料、资料存档、资金发放、年度考核等工作。

急需紧缺人才在我市范围内正常流动且符合原急需紧缺岗位条件的,不再进行重新申报,可在现用人单位继续享受相应政策待遇,由原、现用人单位及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申报急需紧缺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二)违反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的;(三)学术、业绩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急需紧缺人才奖励的;(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的;(七)其他需要取消申报资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 已获奖励的急需紧缺人才出现离职、退休及第十五条中七种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及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停止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对于出现第十五条中第(三)(四)项情形的,永久取消申报和奖励资格,列入人才诚信“黑名单”,责成在单位内部予以通报,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在全市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0412-5536033

鞍山市高技能人才项目评选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2.0版)〉的通知》(鞍委发〔2022〕5号)第8条规定,现就高技能人才项目评选奖励,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鞍山市高技能人才项目评选奖励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鞍山市高技能人才项目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参评对象应为各类企业生产一线的高技能人才,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善于解决生产实践中的高难度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发明、专利、绝活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为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市级奖项完成者第一人至第二人);

3.职业技能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前10名获得者,或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前3名获得者

4.在培养高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省市有较大影响。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鞍山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申报表(见附件);2.个人事迹材料(500字以上);3.能够证明取得业绩贡献或取得奖励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公示后予以确定。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2022年1月1日以后评选的鞍山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一次性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缴所发资金,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职业能力建设科 0412-5532823

鞍山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2.0版)>的通知》(鞍委发〔2022〕5号)第9条规定,现就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发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是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模式共同培养学徒。

第三条 鞍山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发放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为按规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

第五条 学徒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

第六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实行先支后补的办法。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拨付其余补贴资金。对未按计划完成培训人数的企业,根据实际完成培训人数给予补贴。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鞍山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报程序如下∶1.预付资金申领。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确认无误后报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将汇总后的全市补贴申请材料报市财政部门核定。

2.其余补贴资金申领。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确认无误后报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将汇总后的全市补贴申请材料报市财政部门核定。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鞍山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预付资金申领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见附件1);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3.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见附件2);4.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见附件3);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材料复印件;6.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7.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徒花名册(见附件5);8.企业与新型学徒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9.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二)其余补贴资金申领

1.职工签字确认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明细(见附件6);2.完成培训任务学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或复印件;3.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培训费用明细(如企业出资由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应出具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非税收入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留存复印件);4.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等。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九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条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过程、培训结果要加强监管,及时监控,严格考核验收。发现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低下等问题的,可终止培训、收回补贴资金,且在3年内不再备案审核其企业新型学徒制申请资料;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业务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1.海城市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联系电话∶0412-3308682,0412-3308683

2.台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412-4860007

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就业工作部 联系电话∶0412-7800977

4.铁东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培训办 联系电话∶0412-550525

5.铁西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就业工作服务部 联系电话0412-7166410

6.立山区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培训部 联系电话0412-8772035

7.千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就业服务部 联系电话∶0412-2322669

8.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 联系电话∶0412-5223383,0412-5291270

9.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劳动医疗保障办 联系电话∶0412-8433306

10.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0412-2507877 业务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职业能力开发培训部 联系电话∶0412-8522001

鞍山市民营企业职工、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晋升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2.0版)〉的通知》(鞍委发〔2022〕5号)第9条规定,现就民营企业职工、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晋升奖励,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鞍山市民营企业职工、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晋升奖励发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本细则奖励对象为首次晋升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民营企业职工或农民。

第四条 申报奖励时限为晋升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1年内。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民营企业职工或农民首次晋升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可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鞍山市民营企业职工、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晋升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2.本年度职称评审评定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民营企业职工需提供本人与鞍山市民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第四章 奖励标准及资金保障

第七条 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高级农村实用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八条 鞍山市民营企业职工、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晋升奖励专项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解决,市级部分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一科 0412-5571233

鞍山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2.0版)〉的通知》(鞍委发〔2022〕5号)第10条规定,现就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鞍山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获奖选手在国家级或省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成绩公布后6个月内申请奖励。

第四条 本细则中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组织的跨行业(系统)、跨地区的竞赛;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跨行业(系统)的竞赛。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五条 奖励对象为获得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六名的选手,获得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六名或省级一等奖的选手。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获奖选手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材料∶1.鞍山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第四章 奖励标准及资金保障

第七条 奖励标准

1.对获得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选手奖励3万元、第二名奖励2.8万元、第三名奖励2.6万元、第四名奖励2.4万元、第五名奖励2.2万元、第六名奖励2万元;

2.对获得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选手奖励2万元、第二名奖励1.8万元、第三名奖励1.6万元、第四名奖励1.4万元、第五名奖励1.2万元、第六名奖励1万元;对获得省级一类竞赛一等奖的选手奖励2万元;

3.同一年度内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此项奖励。

第八条 鞍山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职业能力建设科 0412-5532823

鞍山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2.0版)>的通知》(鞍委发〔2022〕5号)第10条规定,现就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鞍山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获奖选手在国家级或省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成绩公布后6个月内申请奖励。

第四条 本细则中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组织的跨行业(系统)、跨地区的竞赛;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跨行业(系统)的竞赛。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五条 奖励对象为获得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六名的选手,获得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六名或省级一等奖的选手。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获奖选手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材料∶1.鞍山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第四章 奖励标准及资金保障

第七条 奖励标准∶

1.对获得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选手奖励3万元、第二名奖励2.8万元、第三名奖励2.6万元、第四名奖励2.4万元、第五名奖励2.2万元、第六名奖励2万元;

2.对获得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选手奖励2万元、第二名奖励1.8万元、第三名奖励1.6万元、第四名奖励1.4万元、第五名奖励1.2万元、第六名奖励1万元;

对获得省级一类竞赛一等奖的选手奖励2万元;

3.同一年度内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此项奖励。

第八条 鞍山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职业能力建设科 0412-5532823

鞍山市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兼职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2.0版)>的通知》(鞍委发〔2022〕5号)第15条规定,现就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兼职创新创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兼职创新创业由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全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的科研人员。

第四条 创新创业方式包括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及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第五条 离岗创办企业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且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可延长至8年。离岗期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除停薪外,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渠道不变。各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按不低于原聘用岗位等级聘用,超岗聘用的逐步消化。离岗创办企业人员提出提前返回的,单位应及时为其安排相应岗位。

第六条 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科研人员允许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 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选派人员,应与派出单位、派驻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协议需约定选派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规定和派出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办法,同时遵守派驻企业的规章制度。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人提供鞍山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离岗兼职创新创业项目书等材料向单位提出申请。

第九条 所在单位按照《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鞍人社〔2020〕45号)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正式发文)。

第十条 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正式发文)。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和创新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兼职等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部门备案,同时变更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国防安全科研项目攻关等工作人员、离岗对本单位产生影响人员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离岗人员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一科 0412-5560298

鞍山市事业单位自主引才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2.0版)>的通知》(鞍委发〔2022〕5号)第18条规定,现就支持事业单位自主引才,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市委人才办(市委组织部)统筹协调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业单位自主引才的指导监督工作,由市直事业单位和县(市)区、开发区组织人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鞍山市高等院校、公办学校、公立医院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招聘各类优秀人才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 自主引才范围为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条件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五条 市直事业单位自主引才程序具体为∶

1.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形成公开招聘方案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

2.用人单位到市编办开具人员编制核定相关材料。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无空编时,可申请使用“周转池”中专项编制;

3.用人单位将公开招聘方案报请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4.按照已备案的招聘方案,用人单位自主组织公开招聘;

5.用人单位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并填报鞍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予以备案。

第六条 县(市)区、开发区事业单位自主引才程序具体为∶

1.县(市)区、开发区用人单位经编制部门核定、组织人社部门指导下形成公开招聘方案;

2.县(市)区、开发区组织人社部门将公开招聘方案报请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按照已备案的招聘方案,由县(市)区、开发区组织人社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自主组织公开招聘;

4.县(市)区、开发区组织人社部门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并填报鞍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进行备案。

第七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一科 0412-5560298

鞍山市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直通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2.0版)〉的通知》(鞍委发〔2022〕5号)第20条规定,现就开展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鞍山市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直通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鞍山市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直通车”适用于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科技成果转化优异人员、在鞍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博士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鞍山市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直通车”适用于鞍山市组织开展的工程、农业、卫生、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

第五条 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科技成果转化优异人员、在鞍工作的博士毕业生或在站博士后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第六条 在鞍工作的出站博士后可直接申请认定副高级职称。第七条 自主评审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工作满1年且成绩特别优秀、贡献特别突出的,可直接申报或认定正高级职称。

第八条 “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根据本人需求可随时申请;“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时间需根据各系列职称评委会评审开展期间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材料为全省统一的各系列职称评审材料及申报评定表。

第十条 “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可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申报条件等限制,可免于本市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业务测试。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高层次人才副高级职称的直接申报和直接认定,经专家评审通过和直接认定通过的高层次人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职称证书。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市科技局负责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科技成果转化优异人员的认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一科 0412-5526858

抚顺市就业政策及措施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的6个月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申领期限截至2023年6月30日。联系电话:024-58303006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缴费最低档标准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根据实际情况最多可延长6个月。联系电话:024-58303006

三、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 2 个自然年)未就业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为其缴纳意外伤害保险,给予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及指导管理费用等补贴。见习单位提供预拨承诺书,经县区人社部门或其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定后,可预拨最多50%的见习补贴,对城乡社区、事业单位特别是院校类见习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预拨最多100%的见习补贴。

联系电话:024-58303019

四、创业培训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按照每人创业引导培训500元、创业指导培训2000元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

联系电话:024-52443209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首次在抚顺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上浮30%。联系电话:024-52866891

六、创业场地补贴

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6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对符合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对于年租金低于其享受标准的据实拨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可预拨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资金。

联系电话:024-52866891

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抚顺市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联系电话:024-58303006

八、支持创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载体

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给予支持,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照《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印发<抚顺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及奖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抚人社发〔2020〕66号)文件执行。高校出资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纳入支持范围。

联系电话:024-52867763

九、培养企业新型学徒

对组织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中级工(四级)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每年6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列入全市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参考目录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不超过30%。

联系电话:024-52443209

本溪市就业政策及措施

(一)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一、事项名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服务对象:本溪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企业

三、受理部门:各县区

四、受理地址:

本溪县:本溪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桓仁县: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才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平山区: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明山区:明山区社会保障服务分中心

溪湖区:溪湖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南芬区:南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新区: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

五、法定办理时限:无

六、承诺办理时限:无

七、收费情况:不收费

八、联系人:各县区

九、联系电话:

本溪县:46823862

桓仁县:48838237

平山区:42371295

明山区:44832155

溪湖区:45836784

南芬区:43834255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47133124

十一、设立依据:

《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印发〈本溪市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本人社〔2019〕62号)

《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本溪市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本人社〔2020〕73号)

十二、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首次申报时,还应提交原件,审核后退回;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溪市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发放认定表》(一式三份)

4.《本溪市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名册》;

5.企业吸纳高校毕生生的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就业创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6.企业每月在职人员明细(社保部门盖章)

十三、受理条件:

本溪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至企业申报期5年内)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十四、办理流程:

1.受理。按照就近就地、方便企业的原则,各县区人社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注册企业的初审工作,市级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对各县区初审合格企业及市区内注册企业的审核确认工作。

2.公示。市人社部门将合格企业相关信息在人社局网站、中心微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3.申请发放。市人社部门将无异议的合格企业名单汇总,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在收到补贴资金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十五、办理时间:

每年9月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 13:00—17:00(星期五下午学习不办公)(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

一、事项名称: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

二、服务对象:学籍在我市辖区高校的低保家庭、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应届毕业生。

三、受理部门:人才服务部

四、受理地址:本溪市明山区胜利路68号(消防劳动大厦)三楼306房间

五、法定办理时限:无

六、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不收费

八、联系人:王再鹏、李思雨

九、联系电话:024-47133141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47133124

十一、设立依据:

《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本委办发〔2017〕56号)

十二、申请材料:

1.《本溪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本人签字)。

十三、受理条件:

学籍在我市辖区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提供低保家庭、残疾人、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十四、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按照“诚实守信、自愿申报”的原则,凡符合帮扶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均可提供证明材料进行申请。

2.初审申报。各高校负责本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组织申请、初审和申报工作,重点初审申请材料是否手续完备,证件齐全,对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其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填写《汇总表》和《认定表》,将申报材料(含个人申请材料、校内公示名单、汇总表和认定表及其电子版)报送人才服务部。

3.补贴发放。经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向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核拨申请后,拨付给各高校,由各高校统一发放。

十五、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 13:00—17:00(星期五下午学习不办公)(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岗位安置

一、事项名称: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岗位安置

二、服务对象:应届本溪籍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三、受理部门:人才服务部

四、受理地址:本溪市明山区胜利路68号(消防劳动大厦)三楼306房间

五、法定办理时限:无

六、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不收费

八、联系人:王再鹏、李思雨

九、联系电话:024-47133141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47133124

十一、设立依据:

《本溪市人民政府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9〕1号)

十二、申请材料:1.身份证2.毕业证3.报到证4.户口本5.个人简历及证明困难情况的有效证件

十三、受理条件:

本溪籍应届毕业生并符合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零就业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烈士子女高校毕业生。

十四、办理流程:

1.申请。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本人到市人社部门(两县到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市人社部门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安置。按照当月申请、次月安置的原则,经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指导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上岗工作。

十五、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 13:00—17:00(星期五下午学习不办公)(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事项名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障补贴

二、服务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三、受理部门:各县区

四、受理地址:

本溪县:本溪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桓仁县: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才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平山区: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明山区:明山区社会保障服务分中心

溪湖区:溪湖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南芬区:南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新区: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

五、法定办理时限:无

六、承诺办理时限:无

七、收费情况:不收费

八、联系人:各县区

九、联系电话:

本溪县:46823862

桓仁县:48838237

平山区:42371295

明山区:44832155

溪湖区:45836784

南芬区:43834255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47133124

十一、设立依据:

《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本人社〔2020〕74号)

十二、申请材料:1.《就业创业证》;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

3.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4.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5.《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一式3份)

十三、受理条件: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我市户籍;

2.已实现灵活就业并做就业登记的;

3.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四、办理流程:

1.初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填写《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一式3份),由社区(村)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人员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初审时限为3个工作日。

2.复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将合格人员名单在其户籍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

3.核定。各县(区)人社部门对街道(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核定时限为2个工作日。

补贴发放

1.补贴申请。各县(区)人社部门应于每季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当季《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上报市人社部门,由市人社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2.补贴发放。市财政部门将市人社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县(区)财政部门就业资金专户。各县(区)人社部门要在中国银行设立专户,并将补贴划入灵活就业人员持有的社会保障卡。

十五、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 13:00—17:00(星期五下午学习不办公)(法定节假日除外)

 

丹东市就业政策及措施

一、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我市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并且只能享受一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具有丹东市学籍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农村低收入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共九类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一次性1000元补贴。

三、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政策:我市区域内被认定为见习基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包含非全日制学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开展见习活动后,见习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限为3-12个月。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

四、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高校生自主创业后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场地补贴。其中:对于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除困难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外)中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给予最长2年每年3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群体中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给予最长2年每年5000元创业场地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群体中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给予最长2年每年10000元创业场地补贴。同一自主创业对象或同一创业实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场地补贴。

五、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从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5年内未就业(仅办理登记失业,且从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在单位参加过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含社会组织,单位重复招用已达到规定补贴期限的上述人员除外),按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营口市就业政策及措施

一、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招用毕业年度或毕业5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就业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

(二)申领条件

用人单位在我市注册和参保缴费,与录用的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依法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薪酬。

(三)补贴期限和标准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按照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统筹部分给予补贴。

(四)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3.劳动用工备案人员名册复印件;

4.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5.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6.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

(五)申报流程

1.每年1月和7月,用人单位持以上材料向社会保险缴费所属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拨付给用人单位。

二、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申请条件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二)所需材料

1.招用人员《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

3.学信网打印的毕业生学历在线验证报告;

4.企业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附件1);

5.企业招用人员填写的未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含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及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承诺书(附件2)。

(三)经办流程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2个月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二)申报材料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1);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员名册(附件2);

3.劳动用工备案人员名册复印件;

4.毕业生《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6.工资支付凭证;

7.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三)申报流程

1.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每月最后五个工作日持申报材料到参保缴费地所属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后,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内的符合条件企业,预拨50%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余下部分在企业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拨付。

四、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离校2年内未就业,且在我市以灵活就业方式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可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期限和标准

补贴期限自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30个月。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按其实际缴费的60%给予补贴(其中养老保险以100%月缴费基数为上限,医疗保险不含大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三)所需材料

1.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5.外地户籍毕业生另需提供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流程

1.毕业生自参保缴费之日起60日内持以上材料到户籍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外地户籍毕业生到常住地)进行申请,填写《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2.申报后每年6月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3.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补贴审核认定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资金拨付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发放至毕业生本人银行卡账户。

五、购房补贴

(一)申报条件

1.大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2017年12月28日后(之前未在我市就业或创业),被我市用人单位录用或在我市实现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参加我市保险且连续缴费满3个月,当前仍在我市就业(创业);

3.2017年12月28日后,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商品住房。

(二)补贴标准

博士生:8万元

硕士生:5万元

大专及本科生:2万元

211、985、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3万元

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按就高原则,另一方减半享受。

(三)申报材料

1.新建商品房屋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学信网打印的学历在线验证报告或档案部门开具的存档证明;

(3)企业人员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人员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务员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5)申领人无房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

(6)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购房发票)、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持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购房发票)、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8)申领人本人的社保卡复印件。

2.二手房商品房屋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学信网打印的学历在线验证报告或档案部门开具的存档证明;

(3)企业人员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人员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务员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5)申领人无房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

(6)不动产权证书、原始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房屋买卖合同;

(7)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申领人本人的社保卡复印件。

在我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除提供上述材料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需要格外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流程

1.购房地在站前区、西市区、沿海产业基地的毕业生,购房补贴采取一窗受理、内部流转的方式进行。其他县(市)区依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每年五月和十月工作日期间,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市民服务中心房产窗口申请办理。

3.集中受理后,每年六月和十一月由房产部门和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审核时限各为七个工作日。

4.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房产和人社部门分别在《营口市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请表》中相应位置加盖专用印章,留存相关材料归档,并由县(市)区人社部门向购房地财政部门报送。

5.购房地财政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购房补贴拨付县(市)区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将补贴一次性发放到位。

6.申领购房补贴的房屋五年内禁止转让。

(五)申请退还购房补贴办理程序

1.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申请人本人的社保卡复印件、退还购房补贴的银行转账记录及申请表。

2.受理、审核和返还时间、方式及时限

参照购房补贴申请程序执行。

3.解除房屋五年内禁止交易限制

购房大学生向人社部门申请并返还购房补贴资金后,人社部门在申请表上盖章并报送房产部门,由房产部门盖章后即可解除房屋五年内禁止交易限制。

六、租房补贴

(一)申请条件

1.非营口市户籍,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房屋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2017年12月28日后(之前未在我市就业或创业),被我市用人单位录用或在我市实现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且连续缴费满3个月,当前仍在我市就业(创业);

3.2017年12月28日后,在我市租赁住房(不包含商业、公寓等非住宅)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

(二)补贴标准

博士生:800元/月

硕士生:500元/月

本科生:300元/月

大专生:200元/月

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且共同租赁住房,按照就高原则,另一方减半享受。

(三)补贴期限

24个月

(四)申报材料

1.身份证和与身份证户籍地址一致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申领人本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和社保卡复印件以及学信网打印的学历在线验证报告或档案部门开具的存档证明;

3.企业人员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人员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务员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领人本人或夫妻无房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备案情况登记申请表(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和房屋租赁合同;

5.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提供购房手续或回迁房安置手续等有效合同);

在我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除提供上述材料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需要格外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办流程

1.租房地在站前区、西市区、沿海产业基地的毕业生,租房补贴采取一窗受理、内部流转的方式进行。其他县(市)区依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每年五月和十月工作日期间,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市民服务中心房产窗口申请办理。

3.集中受理后,每年六月和十一月由房产部门,人社部门和公安部门集中审核,审核时限各为七个工作日。

4.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房产、公安和人社部门分别在《非营口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申请表》中相应位置加盖专用印章,留存相关材料归档,并由县(市)区人社部门向租房地财政部门报送。

5.财政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租房补贴拨付县(市)区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将补贴一次性发放到位。

七、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统招普通全日制毕业的博士毕业生、硕士研究生、2017年以前“985工程”“211工程”的本科毕业生和“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的本科生。

(二)申报条件

自2017年12月28日起、我市企业(工作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纳税关系隶属营口市辖区)新增就业人员,现仍在我市工作,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

(三)补贴标准

博士生:2000元/月

硕士生:1000元/月

“985”“211”“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800元/月

(四)补贴期限

24个月

(五)申报材料

1.就业登记花名册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信网打印的毕业生学历在线验证报告;

4.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5.单位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

(六)经办流程

1.每月20-25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工作单位纳税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生活补贴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

2.经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每年1月、7月持社保缴费凭证和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到资格认定部门填写《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3.资格认定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4.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资格认定部门,由资格认定部门将补贴发放到申请人银行卡中。

八、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学籍地在我市辖区,毕业学年(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或创业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具体范围包括:1.低保家庭毕业生;2.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3.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4.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5.残疾毕业生;6.烈士子女毕业生;7.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8.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

(三)申请材料

1.《营口市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一式两份;

2.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3.学籍证明原件(可由学校统一出具汇总表);

4.毕业生本人营口银行银行卡复印件;

5.相应的困难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低保家庭毕业生,提供民政部门发放并正在领取保障金的《低保证》复印件(需当年年审或近期领取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提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户口簿复印件及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3)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本人信息截图等;

(4)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

(5)残疾毕业生,提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复印件;

(6)烈士子女毕业生,提供证明材料;

(7)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提供孤儿证或相关证明;

(8)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

(四)审核流程

1.初审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自愿申请,各相关院校要对毕业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毕业生名单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期为5天。

2.复核

公示期结束后,各院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汇总,填写《营口市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复核全部完成后补贴资金将支付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中。

阜新市就业政策及措施

一、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享受对象:高校毕业生、中职(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政策条件:我市辖区内的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有求职创业意愿并首次申领求职创业补贴的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农村低收入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毕业生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可申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待遇标准:标准为每人1000元。于毕业年度10月底前(毕业前1年的7月1日起的12个月)发放完毕,补贴一次性发放。

享受期限:毕业前1年的7月1日起的12个月。

政策参考:《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做好我市困难家庭普通高校、中职(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阜人社发【2021】55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9】71号)、《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举措》(辽政办发【2020】14号)。

联系电话:0418-2680032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享受对象:高校毕业生;

政策条件: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待遇标准:补贴标准为实际缴费的2/3。

享受期限:补贴期限为2年。

政策参考:《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及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保补贴的通知》(阜人社发【2018】186号)《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举措》(辽政办发【2020】14号)。

联系电话:0418-2680032

三、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享受对象: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政策条件: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

待遇标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享受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政策参考: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印发《阜新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细则》的通知(阜财债【2020】28号)。

联系电话:0418-2515799

四、创业场地补贴

享受对象: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政策条件:1.申报人必须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以外租赁场地创业;2.申报人须为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创业实体已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3.申报人必须具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实体的有关证件,且所有申报的资料必须与工商档案一致。申报人所报创业项目必须为正常经营,且能提供正常经营的凭证。

待遇标准:创业场地补贴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年,补贴金额上限为1万元/年、下限为3000元/年。

享受期限:不超过2年。

政策参考:《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联系电话:0418-2515799

五、乡村振兴引才专项工作

享受对象:毕业生;

政策条件:35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其中设置部分岗位面向阜新市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进行定向招聘。

待遇标准:兑现事业单位待遇,服务期限为3年。

享受期限:2019年以后。

联系电话:0418-2680035

六、“三支一扶”计划

享受对象:应届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省内生源高校毕业生;

政策条件:每年7月、8月组织“三支一扶”计划人员招募考试,通过考试确定拟招募人选,并于同年9月1日正式上岗,赴阜新市各乡镇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相关工作。

待遇标准:标准为每人每月2600元工作生活补贴,新招募在岗服务满6个月发放3000元一次性安家费,缴纳五险。

享受期限:服务期限为2年。

政策参考:《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印发2022年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21号)。

联系电话:0418-2680166

七、高层次人才专项工作

享受对象:毕业生;

政策条件:为35周岁及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历及以上和对应学位人员,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年龄可以放宽到40周岁。

待遇标准:落实市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兑现市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待遇。

享受期限:2022年-2026年。

联系电话:0418-2680035

八、青年就业见习

享受对象: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政策条件: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待遇标准: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

享受期限:3-12个月

 

辽阳市就业政策及措施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我市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办理流程:补贴对象持户口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及毕业生等相关资料,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申请补贴,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提供咨询和受理。

(二)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有求职创业意愿,在我市辖区内国家统招普通高等院校、公办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就读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学年学生和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是指前一年的7月1日起的12个月),一次性给予每人12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所在学校申请,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提供咨询和受理。

(三)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我市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给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由见习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指取得相应毕业证书,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至签订《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期间没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且《就业创业证》(持外省、市《就业创业证》的人员,须在我市重新办理《就业创业证》并注明相关信息,下同)中未登记过就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非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须进行登记失业。16—24岁失业青年指自身份证所注出生日期起,年满16周岁至24周岁,初、高中肄业或毕业未继续升学,且《就业创业证》中登记失业的人员。见习期限分为3-12个月,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人(视岗位安全风险性在区间内选择),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财政全额补贴。

办理流程: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提供咨询和受理。

(四)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免费或优惠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并提供孵化服务

孵化服务包括: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一定的政策扶持、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等,均可申请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创业。

(五)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获得创业场地补贴

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六)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获得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

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5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自缴纳之日起相应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七)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获得初次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初次工商登记注册满2年不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于6个月内实现灵活就业的,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政策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到单位就业的,比照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八)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获得创业担保贷款

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一部分,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三、高校毕业生2021年免费专业转换培训

培训对象:辽阳籍或在辽阳高校就读的外省市户籍的2019年、2020年、2021年离校未就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2022年毕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培训专业:工业机器人操作及应用、无人机应用技术及维修、大数据开发、软件系统操作、数字新媒体制作、直播电商、物联网应用、室内装饰设计、5G通信技术应用、数控设备应用与检修、新能源汽车维护等11个专业。

培训机构、专业目录等相关信息,将在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j.liaoyang.gov.cn/)上公布。

学员报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培训机构报名参加专业转换培训,确定培训机构及培训专业。登陆辽宁省就业人才服务网(www.lnjyw.net.cn),点击“转换培训”专栏,填报《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登记表》并打印、签字。市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对高校毕业生的就失业状态等信息,进行内部核查。开班前,高校毕业生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打印签字的《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登记表》(市外高校就读的辽阳籍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户籍证明)等材料,由市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到培训机构现场审核。审核过的高校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咨询电话:2123481

盘锦市就业政策及措施

一、高校毕业生2022年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

(一)培训对象。盘锦籍或在盘锦高校就读的外省市户籍的,2020年、2021年、2022年离校未就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及2023年毕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均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下同)。

(二)培训专业。工业机器人操作及应用、无人机应用技术及维修、大数据开发、软件系统操作、数字新媒体制作、直播电商、物联网应用、室内装饰设计、5G通信技术应用、数控设备应用与检修、新能源汽车维护、焊工、挖掘机操作等13个专业。

(三)培训方式。我市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组织。培训机构按规定期限进行培训,每月培训天数以当月实际工作日为准(除去法定节假日和周末休息日),每天培训不可少于6课时,每课时45分钟。每人每年最多可参加3个不同专业转换的培训。学员个人的出勤率原则上不得低于90%。每个培训机构的培训专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培训机构必须利用自己所属、经市人才服务中心现场核验的场地进行培训,不可利用有关院校场地组织其院校2023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专业转换培训。

一、培训补贴政策

(一)培训补贴。对参加专业转换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每月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补贴的期限为3-6个月(详见附件),补贴直补培训机构。

(二)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鉴定并取得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补贴的标准和申领方法等,按《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29号]执行。

二.其他政策

(一)企业吸纳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二)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三)创业培训补贴。

(四)创业场地补贴。

(五)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七)见习基地

(八)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

联系电话:0427--2823379

铁岭市就业政策及措施

鼓励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01一次性扩岗补助

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

申请条件: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申请要件:不具备“免申即享”条件的企业持申报材料向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0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享受对象:中小微企业。

申请条件: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政策期限及政策标准:按其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缴纳的2个月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

申请要件: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持身份证、毕业证、中小微企业的银行帐户等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03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企业和社会组织。

申请条件: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政策期限及政策标准: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申请要件: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帐户。

04支持企业开展就业见习

(一)享受对象:开展就业见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城乡社区和个体工商户。

申请条件: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基本生活费,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见习期限为3-12个月。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标准为3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导管理费用全额补贴。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

(二)享受对象:开展就业见习的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

申请条件:见习单位吸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1000元/人月的基本生活费。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见习期限为3个月。见习补贴包含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标准为150元/人月。

对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20%的见习补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

申请要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明细帐(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

同时享受下列支持政策: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的,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对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20%的见习补贴。符合条件人员见习期满被留用的,可向用人单位预拨20%的社保补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

05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

申领条件:企业委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培训机构,与至少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的模式共同培养学徒。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每人每年6000元,补贴直补企业。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申请要件:1.企业开展培训前向营业执照注册地人社部门提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培训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通过后,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培训补贴资金。2.企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后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完成培训任务的学徒花名册、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完成培训任务学徒的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材料申领剩余培训补贴。

06参保失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享受对象:企业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申请条件: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取得证书一年内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2022年12月31日前,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申请要件:申请人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向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部门提出申请。

07创业培训服务

享受对象:人社部门遴选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

申请条件:符合条件并开展创业培训的创业培训机构。

政策期限及政策标准: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照创业引导培训500元/人、创业指导培训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同类别创业培训课程每人只可享受一次补贴。对个人的创业培训补贴,不得与失业保险待遇中相同项目补贴重复申请。

申请要件:向所属地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补贴。培训学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培训学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创业培训经费补贴花名册、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审核表等材料。

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08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享受对象:我市域内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政策期限及政策标准:每人1200元。

申请要件:毕业生所在学校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供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09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期限及政策标准:按实际缴费的6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可延长6个月。

申请要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银行帐户。

10一次性创业补贴

享受对象:毕业证书所注日期5年内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省内外所有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留学归国人员同等适用。

申领条件:首次在铁岭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30%。

申领要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成功申领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的有效资料、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向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一次性创业。

11创业场地补贴

享受对象: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

申请条件:在铁岭地区登记注册且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政策期限及政策标准:创业场地补贴标准为6000元/年,对符合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0元/年,实际年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申请要件:向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铁岭市创业场地补贴申领表》、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返乡农民工、脱贫劳动力除外)、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协议及经营场所房屋所属证明等。

12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劳动者在本市登记注册,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吸纳一定数量劳动者,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公有制企业除外)、个体工商户。

申请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申请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时,经营实体工商注册登记5年以内。

政策期限及政策标准: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劳动者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五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自缴纳之日起相应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以上(含5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享受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申请要件:符合条件且处在正常经营状态下的创业带头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认定其为创业带头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填写《铁岭市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创业带头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明、就业创业证、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或用工备案表、工资支付凭证、补贴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缴纳社会保险申报单等材料。

13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享受对象: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

申请条件: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正在经营的。

政策期限及政策标准:不超过3年,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按规定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贴息。

申请要件:贴照片的贷款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全页复印件;(夫妻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需提供夫妻双方户口本)

结婚证复印件(如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住所房照复印件;经营场所自有房照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经营场所所在社区(村)出具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若经营场所为租赁,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担保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收入证明;或抵押物(产权证明)复印件;贷前调查:由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进行现场实地调查。对申请材料(原件)及经营场地进行核实。

14创业孵化基地服务

享受对象: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

申请条件:符合创业孵化基地入孵要求并通过创业孵化基地入孵评估的,有创业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

政策期限及政策标准: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提供不低于2年的免费支持。

申请要件: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持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及创业孵化基地要求提供的其他入孵材料,向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申请。

15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

享受对象:2020年、2021年、2022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2023年毕业的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

申请条件:定点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组织开展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证书后,可由培训机构申领培训补贴。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对参加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为3-6个月,补贴直补培训机构。

申请要件: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登记表》(省外高校就读的辽宁籍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户籍证明)

人才奖励政策

16“青年人才”集聚工程

(一)享受对象:普通高校博士(45周岁以下)、硕士(40周岁以下)和“双一流”高校本科生(35周岁以下)。

申请条件:政策印发之日起,到铁岭企事业单位全职就业享受生活补助,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承诺在我市工作五年以上,并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享受购房补助。已经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新取得普通高校博士学位的,享受同等待遇。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对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青年人才”,分别给予2.5万元/年、1万元/年、0.5万元/年生活补助。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购房补助。

申请要件:申请人持《申请表》、《一览表》、毕业证复印件、学位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购买商品房证明,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二)享受对象: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

申请条件:政策印发之日起,到铁岭规上、高新技术、“瞪羚”、“雏鹰”企业全职就业。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对我市规上、高新技术、“瞪羚”、“雏鹰”企业新录用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给予4000元/年生活补助。

申请要件:申请人所在单位持《申请表》、《一览表》、毕业证复印件、学位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朝阳市就业政策及措施

一、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的3个月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内的符合条件企业,可预拨不超过50%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余下部分在企业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拨付。

三、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可预拨最多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可延长3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五、就业见习补贴。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城乡社区和个体工商户等设立见习岗位。继续面向2023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000元、每人每月指导管理费150元。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三分之一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对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最多不超过50%的见习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对城乡社区、事业单位特别是院校类见习单位,可结合实际预拨最多不超过100%的见习补贴。符合条件人员见习期满被留用的,可预拨用人单位最多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中小微企业预拨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不重复享受)。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对获批国家、省青年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按规定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六、创业培训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按照每人创业引导培训500元、创业指导培训2000元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

七、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首次在朝阳市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30%。

八、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300元/月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贴息。

十、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朝阳市内高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十一、支持创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载体。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给予支持,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给予补助。

十二、开展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面向毕业离校三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每年下半年组织实施3至6个月的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至2000元补贴资金,补贴直补培训机构。

十三、培养企业新型学徒。对组织至少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中级工(四级)每人每年5000元的补贴资金,补贴直补企业。

十四、给予参保失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取得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2022年12月31日前,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具体操作细则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执行。

葫芦岛市就业政策及措施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我市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按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60%的12%给予补贴;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按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60%的4.6%给予补贴,不足12个月的按其实际缴费月数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办理流程:补贴对象持所规定的相关资料,到常住地社区申请补贴,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提供咨询和受理。

二、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对我市辖区内毕业学年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经县区级及以上低保、孤儿、残疾、扶贫等相关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家庭中的毕业学年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所在学校申请,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提供咨询和受理。

三、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我市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给离校2年内 (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 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由见习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限分为3-12个月,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不超过4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对见习期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补贴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财政全额补贴。

办理流程: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提供咨询和受理。

四、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政策内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办理流程: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提供咨询和受理。

五、实施兜底帮扶政策

政策内容:进一步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已脱贫、边缘易致贫)家庭符合困难条件的我市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利用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

办理流程: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提供咨询和受理。

六、大学生就业创业相关优惠政策咨询电话:

兴城市: 0429-5889025

绥中县:0429-699014、0429-6999012、0429-699019

建昌县:0429-3608335

连山区:0429-2216822

龙港区:0429-3051027

南票区:0429-4195001

葫芦岛市:0429-3159710

七、高校毕业生2020年免费专业转换培训

培训对象:葫芦岛籍或在葫芦岛高校就读的外省市户籍的2018年、2019年、2020年离校未就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2021年毕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培训专业: 工业机器人操作及应用、大数据开发、人工智能开发、软件系统操作、数字新媒体制作、物联网应用、动漫制作、室内装饰设计、5G通信技术应用、美容形象管理、面点烘焙、数控设备应用与检修、新能源汽车维护等13个专业。

培训机构、专业目录等相关信息,将在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rsj.hld.gov.cn)上公布。

学员报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培训机构报名参加专业转换培训,确定培训机构及培训专业。登陆辽宁省就业人才服务网(www.lnjyw.net.cn),点击“转换培训”专栏,填报《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登记表》并打印、签字。市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对高校毕业生的就失业状态等信息,进行内部核查。开班前,高校毕业生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打印签字的《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登记表》(市外高校就读的葫芦岛籍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户籍证明)等材料,由市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到培训机构现场审核。审核通过的高校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咨询电话:3150569

沈抚示范区就业政策及清单

促进就业政策

1.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纳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可延长最多不超过6个月。

2.青年就业见习。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青年就业见习,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以及每人300-5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生活保障政策

首次到示范区就业创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可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政策。购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毕业生6万元、硕士毕业生4万元、本科毕业生2万元,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毕业生1250元/月、硕士毕业生850元/月、本科毕业生500元/月。

创业补贴政策

1.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域内高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不低于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贴息。

就业服务措施

1.求职登记和岗位推荐。通过示范区就业中心、各街道社区窗口或通过电话方式进行求职登记,工作人员将根据同学们的学历、专业、求职意向进行就业指导并推荐就业岗位,推荐岗位不限次数直至实现就业。

2.免费专业转换。面向毕业离校三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下年毕业的在校生,每年下半年组织实施3—6个月的免费专业转换

3.职业技能提升。为有就业技能提升需要的高校在校生和毕业生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4.人事代理服务。离校未就业期间或在示范区就业后,免费为毕业生储存人事档案,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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